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向*名下的号牌为湘N3**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原告黄**向本院提供其居住的洪江市一套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黄**位于洪江市的一套私有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移、变卖及其涉及其它他项权有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