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云、黄**、向其春与被执行人杨**、杨**、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