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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曾**在中国建设**江支行账户的存款1.6万元。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2014年8月8日,原告给本院提交报告,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曾**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4年7月4日对被告曾**在中国建设**江支行账户的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符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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