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洪江市支行与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的银行存款5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刘**自2014年9月起的工资每月冻结1500元,直至53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