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曾某某与被告怀化市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曾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原告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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