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怀化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蒋**、金*与被告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邓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怀化**限公司、怀化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怀化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几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