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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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张**与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蒋**、金*与被告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湖南明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