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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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