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不到被执行人瞿**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瞿家玖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