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不到被执行人瞿**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瞿家玖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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