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曾**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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