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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好英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2年5月3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声称暂时无力偿还,并于2014年8月重新补写了欠条,但至今仍未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已对怀化市及**问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而被告姚**系怀化市及**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驳回原告陈**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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