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湖南明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湖南明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向好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梁**、人民陪审员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代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英诉称,原告与原债权人杨*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于2013年8月29日将其在被告处的共计70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此债权转让情况已告知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拒绝归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105000元(利息从2013年9月开始计算到2014年1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认为被告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