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熊**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平诉称,被告姚**于2012年5月31日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熊*平借款2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未偿还借款。故原告熊*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姚**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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