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黄**、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7日撤回对被告黄**、黄*、黄**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黄*、黄**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黄**、黄*、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蒋**、金*与被告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邓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向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