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2年7月3日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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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覃*几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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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华诉余*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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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