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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回原户籍地居住为由,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2013年10月20日前,被告余*被岳阳**限公司从怀化市中方工业园区调回户籍地岳阳市(本部)工作,被告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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