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与陈**、湖南富**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