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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满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担任记录。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生诉称:被告杨满妹、杨**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未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满妹辩称:当时钱确实是杨满妹借的,一年后已经转给了另外的人,本金还是愿意还给原告,利息也给了12000元,且为了还款拖了别人的火厢已经亏了很多钱,拖火厢也是杨**本人同意的,火厢至今都没有处理掉;被告杨**虽系杨满妹的丈夫,但该借款系杨满妹的个人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与被告杨**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被告杨**以搞绿化工程为由向原告杨**借款100000元,同时,被告杨**给原告杨**出具了借条一份,写明:“今借杨**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限期一年,到期利息壹万贰仟元(12000)”,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12000元。同日,原告杨**按约定将10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杨**指定的杨**帐户内。期限届满后,被告杨**偿还利息12000元,本金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2年5月4日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于2012年5月14日前还清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如不守信,自愿认每天3000元的利息。但被告杨**至今未偿还借款,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被告杨**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辨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0年3月4日被告杨满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满妹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约定期限和利息的事实;

2、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将100000元存入杨**的帐户,被告杨满妹签字认可的事实;

3、2012年5月4日被告杨满妹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杨满妹要求还款,被告杨满妹出具保证书的事实;

4、婚姻状况证明,证明杨**与杨满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5、法庭审理笔录一份,证明上述查明的有关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杨满妹之间的上述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满妹向原告杨**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立即偿还;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一年12000元即每月1000元,未超过中**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12000元,故利息从2011年3月5日开始支付;原告杨**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5000的理由与法无据,虽然被告杨满妹自认每天3000元的罚息,但已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原告是将100000元借款转入到杨**的帐户内,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杨**与该借款有关,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满妹偿还所借原告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即每月1000元,从2011年3月5日起计算至该借款偿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要求被告杨**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满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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