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孟**、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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