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以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不需要再开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对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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