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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4年1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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