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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孙*、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孙*、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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