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孙*、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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