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粟学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粟学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粟学盛、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粟学盛、李**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3月14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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