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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鄢*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2年8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因证据不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鄢*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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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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