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鄢*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2年8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因证据不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鄢*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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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原告李*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向*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蔡*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为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夏**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殷**为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谭**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唐*、修**、向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