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沅*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5月5日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溪铺信用社的工资等收入532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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