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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唐*、修**、向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修**、向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修**、向一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唐*、修**、向一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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