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修**、向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修**、向一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唐*、修**、向一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原告向*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蔡*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与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为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夏**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殷**为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何*为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梁中华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熊**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