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中华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中华于2012年3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中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中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向*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蔡*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与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为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夏**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殷**为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何*为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熊**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