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2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原告向*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蔡*为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与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为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夏**与彭**、夏**、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殷**为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唐*、修**、向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何*为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梁中华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