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2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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