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在沅陵**公司的工资收入10050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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