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廉*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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