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将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限公司所有的宗地图号为03-03-13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蔡**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限公司所有的宗地图号为03-03-13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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