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将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限公司所有的宗地图号为03-03-13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蔡**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限公司所有的宗地图号为03-03-13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