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张**与被申请人李**、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张**与被申请人李**、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张**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李**、向*在沅陵县江**责任公司购买的沅陵县望圣坡江楠.德景园第19栋2单元504号住房一套、享有的债权350000元;在李**所承包经营的湘noe505客车中的六分之一股份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张**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张**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向*在沅陵县江**责任公司购买的沅陵县望圣坡江楠.德景园第19栋2单元504号住房一套、享有的债权500000元;在李**所承包经营的湘noe505客车中的六分之一股份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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