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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