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诉被告蔡**、张大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于2014年5月26日以放弃向被告张大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大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大前的起诉,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民事自治原则,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张大前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原告田*秀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邓*、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颜*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向*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张*与被告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彭*为与被告杜*、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沅陵青山电动汽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文*诉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吴**、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