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4年4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对被告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文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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