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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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