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原告列举的被告。原告姚**以被告身份信息不实为由,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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