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承包的湖南怀**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湘N41770号沅陵至长沙线路客车的股权及每月营业利润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拥有的在湖南怀**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的湘N41770号沅陵至长沙线路客车的股权及每月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至冻满9635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