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自愿撤回起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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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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