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申*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熊*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金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韩*与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