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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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