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处理好,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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