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保与被告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舒*保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2014)辰民二初字第94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5号欧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3号欧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1号欧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0号欧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8号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7号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75号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辰民二初字第496号向春*判决书
(2013)辰民二初字第448号杨*与被告姚**、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