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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凌晟与龙旨叶*、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凌*与被告龙旨叶*、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作出(2015)洪*二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龙跃名下的住房一套。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华、凌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龙*住房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华、凌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告龙*位于洪江市住房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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