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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夏**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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