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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刘*与被告某小学、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某小学、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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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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