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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学社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学社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09年5月前还清,月利率为0.5%;2009年2月15日借款10000元,约定2009年5月前还清,逾期月利率为0.5%;2009年3月8日借款3000元;2009年3月10日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6月前还清,预期按银行同期利率5倍计息。借款共计25000元。被告于2009年6月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余**偿还原告余学社借款20000元,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元,共计21000元。定于2009年12月28日前还3000元;2010年6月30日前还6000元;2010年12月30日前还12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学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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