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湖南都美**限公司、姜**、伍**、曾**、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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