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翟方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敖**、向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米**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宋**、向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武**与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夏**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