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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