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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翔诉陈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原告张*翔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翔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900元,合计19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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