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永环与被告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永环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告谌**正在慢慢还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粟永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永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张**与舒**、湖南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与屈**、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和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友生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友生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2013)溆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黄*与被告被告?湖南**限公司、姜**、伍**、曾**、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怀化市鹤**限责任公司与向*、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溆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李**与被告?湖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